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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释义
    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是该业务的经营成本低但利润高;我国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出现了大量空缺;以及对单位规避风险和降低用工成本有益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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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