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场指认戴手铐,脚铐是属于严重犯人? |
释义 | 手铐脚镣的使用规定:除死刑犯外,其他犯人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批准延长;警绳仅用于追捕和执行死刑;在使用期间应加强教育,清除危险行为后应立即解除;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1、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2、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拓展延伸 刑事指认现场:手铐和脚铐的适用范围调查 在刑事指认现场,手铐和脚铐的使用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对于严重犯人而言,是否应该戴上手铐和脚铐,其适用范围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手铐和脚铐的使用对于确保安全和防止逃跑可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侵犯被指认者的人权和尊严。因此,我们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逃跑风险、公共安全等,以确定手铐和脚铐的使用是否必要和合适。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将综合法律规定、司法先例和相关专家意见,以确保对于手铐和脚铐的适用范围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结语 在刑事指认现场使用手铐和脚铐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逃跑风险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确保手铐和脚铐的使用既能确保安全,又不侵犯被指认者的人权和尊严。我们将依法进行深入调查和评估,以确保对手铐和脚铐的适用范围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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