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九条。主要内容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至30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