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个人给公司代加工,公司要我给开发票,代开人类型应该选自然人还是其他码税人 |
释义 | 纳税人开错发票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如果满足作废条件,可以作废发票。作废时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如果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如开具红字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处理方式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法律分析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拓展延伸 选择适合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类型,如何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选择适合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类型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了解自然人和其他码税人的区别。自然人代开发票相对简单,但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其他码税人代开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但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次,要考虑代开发票的频率和规模,以及税务管理的便利性。如果频繁代开发票且规模较大,选择其他码税人可能更合适。最后,还需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综上所述,明智的选择应基于个人情况和实际需求,并结合税务专家的建议,以确保合规性和最佳效益。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若发票开具有误或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若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则需根据规定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重新开具红字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需按一般纳税人的方法处理。在选择代开发票纳税人类型时,应综合考虑个人情况、规模和税务管理便利性,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和最佳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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