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收储地上房屋如何处理。对于政府土地收储行为的认识并未统一,特别是对于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进行收储应如何办理登记在实务中操作也不一致。基本上分成两类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第11-15条之规定,均明确要求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后纳入土地储备,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应予以注销,之后土地出让时一并带建筑物出让。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收储是为将来土地出让所储备土地,其应该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如未拆除的,则不属于收储行为,应为收购的买卖行为。法律依据《土地收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