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 1、不当得利的设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如果只损害他人,而不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利益不仅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扩大财产的范围,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负担的消除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应该减少但由于某些事实而没有减少的利益,如应该支出的费用,实际上等于增加财产; 2、他人因某些事实遭受损失,减少他人财产总额。如果只有一方获利而没有另一方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的减少,还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积极减少财产是指减少现有财产。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应该增加而不是增加; 3、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及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形式是否相同,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依据,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对方遭受损失,也不构成赠与等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即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取得利益时也有依据,然后根据消除。买卖被撤销的,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