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尾矿、矸石、废石 矿业固体废物简称矿业废物指开采和洗选矿石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和尾矿。矿石开采过程中,需剥离围岩,排出废石,采得的矿石亦需经洗选,提高品位,排出尾矿。 矿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污染土地,或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废石风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矿,可被水冲刷进入水体,被溶解渗入地下水,被风吹进入大气; 废物中有的含砷、镉等剧毒元素或放射性元素,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 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等;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的、工业的、城市生活的、农业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体废物还可分为有毒和无毒的两大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