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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释义
    一、以下行为均是违法的:
    1、药店不按规定售卖(含网上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
    2、未对顾客测体温,或者未引导进店顾客戴口罩,未查验顾客行程码、健康码。
    3、对体温异常或者行程码健康码异者,未及时上报情况。
    4、店员没有每天进行健康自检,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5、店员未做好个人防护(如未佩戴口罩,或者收银后未及时消毒)。
    6、店员未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新冠疫苗接种。
    7、未进行店堂消毒,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8、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9、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疫情防控隐患。
    处罚:凡有上述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药店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按上月医保应结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0天至1个月,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药店有以下14种行为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形: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营销宣传时,切勿针对价格大做文章,让顾客产生“商品即将大涨”的预期,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商品广告标语,谨慎使用“缺货”、“涨价”等敏感字眼。
    (二)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形: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以“组合商品”、“商品套装”形式销售时,不得提高整体价格;疫情期间,药店配送药品时,不可随意大幅调整配送费用。
    另外,药店如果要调整药品或商品价格时,一定要计算好成本涨幅和价格涨幅,以确保价格涨幅不能明显高于成本涨幅
    (三)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情形:
    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药店不要过量囤积商品,尤其是疫情期间紧缺物资,以图高价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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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