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如下: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