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妇共同收养申请书(本人签字按指印);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情况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两人); (5)公安机关出具或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签字按指印); (8)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9)被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相片: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男、女各2张)。被收养人:2寸单人彩照4张,生活照5寸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2寸2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