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 诉讼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