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法院是怎么分割 |
释义 | 法律分析:1、婚前或者婚内,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的,赠与方可以在过户前撤销赠与,归赠与方所有。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从约。 3、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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