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申请法律援助 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请求赔偿的; (八) 请求国家赔偿 ;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