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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释义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可以要求对方:,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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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