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范本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益,规定了多种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对于减少开发商侵害买受人权益的现象有积极意义。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卖家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卖家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故意隐瞒信息等。这些规定增加了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已有近百宗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银行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该解释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规定了大量经买受人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的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因而对于减少商品房开发商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 发生购房纠纷时,法院判定购房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以下这十一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没有经过买家的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则购房合同判定为无效。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家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 3、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购房者的行为,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样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 4、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购房者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卖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那么购房合同的签署即为无效。 8、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购房者正常的居住使用,购房合同则为无效。 9、卖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话,购房合同无效。 10、卖家无故延迟交付房屋,经买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合同无效。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购房者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该解释明确了购房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卖家擅自抵押房屋、转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信息等。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开发商侵犯买受人权益的现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银行住房贷款面临的风险也因此增加。购房纠纷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购房合同的有效性,例如房屋质量问题、交付延迟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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