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关于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夫妻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就可以认定离婚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吗 (一)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 (二)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三)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 二、婚后收益为共有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