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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释义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一、上海抓嫖会根据转账记录抓人吗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转账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而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二、哪些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为出轨证据
    以下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为出轨证据:
    1、床上的视频和照片,这类证据一定要注意获取的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2、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如果在对方聊天过错中取得谈话录音,录音中提到开房过夜之类的事情,也可以直接证明外遇出轨的事实。
    3、手机短信,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4、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米聊聊天记录、易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外遇出轨行为。
    5、警察抓嫖的记录,单位处分的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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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