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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释义
律师分析: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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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5/18 9: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