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和出让的区别 |
释义 | 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市场层级不同,租赁属于一级市场,出让属于二级或三级市场;二是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租赁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出让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三是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租赁可以转租、转让或抵押,而出让则需要依法登记转让。 法律分析 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让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让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拓展延伸 "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别及其影响" 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土地租赁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让方,而承租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以租金作为交换条件。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则是指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出让方,而承租方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通常以一定的费用或出让金作为交换条件。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交换条件的不同。这种区别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土地租赁可以提供灵活的使用权,适用于短期或长期的租赁需求,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则可以为承租方提供更大的控制权和投资回报。因此,在选择土地租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考虑到各自的特点和对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土地租赁强调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出让方,而承租方仅获得土地使用权,以租金为交换条件;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则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出让方,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通常以一定费用或出让金作为交换条件。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对实际应用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租赁提供灵活的使用权,适用于短期或长期租赁需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则可提供更大的控制权和投资回报。因此,在选择土地租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综合考虑各自特点及对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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