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咨询联系单。 2、各部门出具意见。 3、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提出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附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以及有关材料。 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保送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报批申请。 5、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6、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市、市县政府。 7、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批复。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均需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及以上的或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需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