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末尾淘汰有n+1赔偿吗? |
释义 | 劳动者被末位淘汰制淘汰是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为末位淘汰制度被淘汰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费用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条款。 一.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相关说法 1.人员优化是根据公司制度,排出能力差达不到预期要求的员工属于辞退员工,根据辞退员工性质的不同,支付不同金额的赔偿金。 2、企业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达到降低成本,公司整改的目的。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三.裁剪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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