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和建筑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质上来说,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1)合同订立形式不同: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订立程序不同:承揽合同一般订立即成立生效,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立; (3)合同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基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合同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5)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不同:承揽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款更多是不确定、暂定的,需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通过专门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最终的合同价款。 一、服务外包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服务外包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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