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
释义 |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哪两种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哪两种如下:专利优先权第一种: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种: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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