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会先进行清偿债务的过程,优先清偿的是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和劳动者的工资及社保等。若经过清偿后,仍有欠债的情况,则须根据财产分配顺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为,先清偿受偿优先权债权和基础性债权,其次清偿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最后清偿股东的股权投资。 2.《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在清偿债务或者确认债权权利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债权人,对于未联系上的债权人,其申报权利的期限从公告发布之日算起。 3.《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权利的,视为自愿放弃其权利。 以上是短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