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骨折医疗处理方法 |
释义 | 无论是否为临时工,有没有劳作合同,劳作者与公司之间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时,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是在工伤发生的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公司不愿意申请,劳作者也可以自行申请。雇佣关系之间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工地有人受伤算用人单位的责任,可申请工伤认定或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分配根据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无论是否为临时工,有没有劳作合同,劳作者与公司之间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确定是工伤,最重要的是在工伤发生的30天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的申请。如果公司不愿意申请,劳作者也可以自行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合同临时工受伤骨折的,要依据双方建立的关系赔偿,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佣关系之间能否认定工伤 雇佣关系是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要求雇主承担各项赔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地有人受伤了算谁的责任 工地有人受伤了算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赔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按照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无论是否为临时工,有没有劳作合同,劳作者与公司之间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确定是工伤,最重要的是在工伤发生的30天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的申请。如果公司不愿意申请,劳作者也可以自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合同临时工受伤骨折的,要依据双方建立的关系赔偿,如果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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