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基建项目一般:立项(发改局牵头,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经评审通过后可基本完成立项,该阶段需土地、规划、财政等部门的意见或承诺)——设计(建委、建设局等建设口部门牵头,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需要建委评审,施工图有些需要专门单位审查)——招标(分设备采购和土建招标)——施工(土建、设备安装等)——验收(质检部门)——竣工(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资料,文字、竣工图纸等)。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