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地管理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属地即工作管辖范围,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资产和具体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范围。属地特性有明确的范围界限,有具体的管理对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属地管理即对属地内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属地主管即是属地的直接管理者。 属地管理就是要让员工产生“当家作主”的归属感,赋予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范畴 (1)保障所辖区域内自身及在区域内活动的工作人员、承包商、访客的安全。 (2)通过制定岗位工作和发展计划,确保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通过危害识别和风险管理,实现无责任生产事故运行。 (4)通过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行为安全评价、安全分析等,实现事故零伤害。 (5)编写、审核签署安全工作许可证和高危作业许可证,确保管辖区域的各种非常规工作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 (6)对管辖区域的工艺设备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局限性 “属地管理”有明显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第一,属地管理强调各级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对于行政系统来说,这无疑是重要的,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政部门都应当是负责任的。但是属地管理可能同时引起画地为牢的政策措施。例如流行性疾病是人口流动引起的,可以对人口实行属地管理”.遏止人口流动.控制疾病蔓延,但是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遏止人口流动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很可能因噎废食,所以只能是临时性的措施。 对于”属地管理的临时性.并非所有的政府都有明确的意识。英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贫民的问题,在1662年《安置法》中规定劳动者的归宿是他们的出生地,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民强行遣返原籍.要求各地行政当局自行解决这些人的安置问题。 这项立法助长了各种形式的”地方主义”,制约了英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1795年的《斯宾汉姆兰德制》是另外一种”属地管理”措施。它授权教区用行政方式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并通过税收实行收入补贴政策。这种措施维护了地区差别,加强了落后地区的行政力量,阻止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后来,由于工业化的趋势和人口流动的势头不可逆转,上述措施都被历史所淘汰,最终代之而起的是全国性的社会服务,其中普及性的公共医疗救助制度最具有特色。 第二,”属地管理”调动的主要是各地的行政资源,而产业的全国化发展必然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这就是人口必然流动的根本原因。在产业全国化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各种职业化资源和网络的产生。这些职业化的资源和网络只能通过跨行政区的联络与合作才能发挥更大的力量,而且会发挥比”各自为战”更加稳定和长久的作用。 第三,要避免流行病的大规模恶性爆发,防止其他各类由工业化和城镇化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恶化,需要专门机构进行长期的跟踪、预防和救助。”属地原则的过度使用不仅会制约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也会制约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发挥正常的作用.使之服从于地方行政力量。所以.中央政府除了临时性的属地原则以外,必须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同时又能够应对社会性危机的全国性机制,并且使之直接对中央负责。 划分 1、原则 层级负责:物探队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从队经理到操作员工每个层面均应有自己的属地。 人人有责:每一个属地(物探队、班组、机组、岗位)每一个时刻均有人负责管理,做到不空位、不越位、不错位。 2、依据 属地管理的划分主要以工作区域为主,包括区域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 各单位需将本单位的管辖区分片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做到公司所属的每一个人、每一片区域、每一个设备(设施)、每个工(器)具、每一块绿地、闲置地等在每一个时刻均有人负责管理。 项目管理的属地参照以上原则实施。 必要性 (1)由于HSE工作的广泛性、繁重性、具体性,光靠各级领导的亲自参与和重视,远远不够,必须要把HSE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层层细分.划分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统一的细小属地,落实属地责任,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良好局面,才能确保HSE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2)由于企业长期存在的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导致对隐患的产生过程和原因分析不深,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使安全责任出现真空。此外,由于HSE审核的重点更多的是放在对安全结果和资料的审核,忽略了安全过程审核,从而导致了员工对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不重视。 (3)HSE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对位。由于有些企业存在重利润、轻安全的思想,在进度、利润、安全发生相碰时,由于HSE责任不对位.往往牺牲安全的利益,过渡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HSE工作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从而引发安全隐患。 实施流程 1、成立专职实施小组; 2、全员培训; 3、划分属地区域; 4、明确责任、权限以及各级管理范围; 5、将属地职责并写入岗位职责; 6、设立属地标识牌。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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