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还是国家? |
释义 | 1、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自留地是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 2、法律依据;《宪法》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自留地政策,关于农村自留地政策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加入房产税是不是所有人都要缴纳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吗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吗? 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建HR体系有用吗 很多HR伙伴到一家新公司,都喜欢去搭建HR的体系、制度。有的上来就建薪酬体系、绩效体系,有的想建企业大学,还有的想做任职资格,更有不少的HR上来就想建三支柱...... 很多老板对此的反应是怎样的呢? 往往一开始都是蜜月期,老板也很支持,表示说要有体系,企业要规范,但弄着弄着老板的脸色开始变得不好看了......。甚至开始嘀咕,这玩意整了半天有啥用呢。 我们先分析一下老板思路和HR思路的区别: 在老板眼里,产品、营销、运营、资本、技术是实现目标的关键,组织、人才、文化是支持系统;人力资源只是老板考虑众多要素中的一环。老板对人力资源的重视,体现在人力资源对业务的支持作用上。 对HR来说,六大模块,选育用留,三支柱,这些是很多HR工作的重点。 问题来了,两者分歧的焦点是:HR的体系建设是否对业务有支持作用。 很多HR错误的地方,把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认为是自己的成绩。而实际上,我们要的是人力资源对业务的支持度,而不是体系的完善度。 体系的完善程度与业务的关联度,并不完全是正相关的关系。有时候你做的体系建设,并不是业务上最需要的。我现在可能愁的是没合适的人干活,HR却想的是培训体系、人才盘点、企业文化...... 那有的伙伴问,那是不是我们不要去做HR的体系建设呢? 所谓体系,在我看来就是一套自动运行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减少重复劳动,科学化的方法把事情做好。 比如,新员工培训,如果今天你弄一版新员工培训,我也弄一版新员工培训,我们都离职了,新来的人又弄一套他的标准,那不是体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重复劳动,每个人来都弄一遍,而且都弄的不一样,这样对企业来说就是高成本。 如果大家形成共识,新员工的培训包含哪些内容,流程步骤 1、 2、 3、4....,成为标准和规范,不管换了哪个HR来操作,我们都是这套标准,这就形成了体系。 所以体系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减少重复劳动,最合理高效的方式把事情做好。 体系的第二个作用:让HR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不确定的事情上。 当体系作为一种程序、方法、标准固化下来,那接下来只要执行流程,运营好体系就行了,这时候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非程序化的事情上,比如基于业务变化来思考HR的对策...... 但是如果没有体系,那可能胡子眉毛一把抓,HR永远在救火。一会儿新员工要培训了,一会儿要招人了,一会儿要盘点了......如果有了体系,把固定的、多频率的任务程序化,对人员的要求也没有一开始那么高了,HR可以更多的关注业务的变化,或其他重要的任务。 而且随着组织的发展,不断会有新任务,有些任务重复出现频率越高,那又可以体系化,成为固化的程序。 体系化程度越高,对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低,成本也会越低,效率越高,那HR可以在不确定的事情上时间越多。HR可以更多关注对业务的关联度。 体系的第三个作用在于,体系有利于提升组织能力。 我们前面说了,体系是科学高效的把事情做好的方法。当这种程序、标准、内容建设好以后,那接下来大家就按相应要求来做就可以了,而且不管换谁,标准要求都一样,那这样流程到了哪里,按要求操作就行,对于人员的整体能力要求是降低了,体系沉淀为组织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HR来说,我们重要的首先不是去建设体系,而是考虑做哪些事情能有效支持业务。当有些工作出现频率较高,那我们就应该体系化,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让更多的人可以胜任,特别对于HR的负责人来说,更有精力去应对各种不确定的变化和任务。 作者简介: 该内容由 陈瑶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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