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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百块钱能立案吗
释义
    可以立案。
    如果是被诈骗或者是被盗窃500元,一般是不构成刑事案件,但是可以构成治安案件,是可以立案的;如果是被抢劫500元,那对方构成抢劫罪,属于刑事案件,也是可以立案的。
    一、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一)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二)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
    二、法院立案的费用如下: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2%+55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5%+155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1%+405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0.9 %+505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8%+705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7%+1205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6%+22050元)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注:简算公式:标的X 0.5%+4205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
    三、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他的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6.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维持决定书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派出所立案前是不能够抓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立案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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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