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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
释义
    在二审中,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原审判决盐城中辰支付长春建工违约金50万元及赔偿损失1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仔细聆听了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的辩论意见。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盐城中辰认为:本案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用途是科研用地,而科研项目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第3条和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条之规定,系争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但却未经招投标程序,便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规定,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长春建工认为:涉案项目是一个普通的中成药生产企业的厂房办公楼: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是出让方式;该《土地使用权证》上关于土地用途的不规范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生物医药的技术转让、开发而不是科学研究,其性质是盈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属于《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上诉人本身是民营企业,既没有政府投资,也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故不必经招投标程序便可直接发包。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
    上诉人盐城中辰认为:无论是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还是赔偿损失100万元,被上诉人都没有提供证据,且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存,一审重复计算了。
    被上诉人长春建工认为:违约金确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收取了数百万元保证金,却未将系争工程交被上诉人施工。之后,又将该工程另行发包,实属恶意的根本性的违约,理应按约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其次,本案合同如实际履行后,按合同中约定的江苏省2001年定额计算,被上诉人可以获得的利润为:
    5200万元(土建工程造价)×5.5%(定额规定的利润率)=286万元(利润)
    由于上诉人恶意违约,致使被上诉人失去了这本来完全能够得到的286万元利润,这就是被上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在起诉时仅主张156万元。一审法院判给长春建工违约金50万元再加1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共150万元。这个金额既没超过双方对合同履行后可预见的利益286万元,也低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存在重复计算。
    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就争议焦点二的辩论意见全部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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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