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号开错了,只能先在开票系统里面作废,然后按正确的开具。如果错票已被购货方拿走,则能换回的就先换回来,因为发票拿错票回公司作为凭证,是不合法的。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