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还处于贷款审批中的贷款,申请人此时换工作就会有很大的影响,首先贷款审核会电话咨询申请填报的公司,若申请人已经离职,那么贷款机构会因为申请人填报的资料不准确而拒绝贷款,其次,贷款机构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有保证的收入证明,还款能力较差,往往也会重新考虑是否放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