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 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 。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