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阆中市外来人员隔离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新发疫情地区来(返)阆人员或健康码“红黄码”人员抵阆前2天须主动向属地村(社区)或我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理、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集中隔离期间费用自理;省外其他地方或省内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返)阆人员抵阆后,主动向疫情防控监测服务点、居住地村(社区)、所在单位提供健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省外来(返)阆人员和省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返)阆人员自觉进行核酸检测的公告》要求,自驾(乘)车来(返)阆人员参照执行。支持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各乡镇(街道)出台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需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自我健康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落实健康管理措施。集中隔离人员严格执行集中隔离管理规定;居家隔离人员要严格执行“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要求;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严格执行14天体温、症状等监测要求,期间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自觉做到“足不出户”;自我健康监测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严防护,自觉不到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如遇就医或核酸检测,实施闭环转运,因主观原因脱离管理的,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费用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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