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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顺市低保标准细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中,城市低保调整的标准为:市内各区(含沈抚新成)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72元提高到505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提高到465元;其它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8元提高到404元。同时,城市低保力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农村低保调整标准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2834元提高到3117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091元提高到340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是:集中供养标准由年5468元提高到6124元;分散供养示准由年4093元提高到442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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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