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执行与再婚配偶 |
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后,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的解体而中断或灭失,抚养权的另一方应当定期给付抚育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再婚配偶无需支付抚养费。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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