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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考防疫最新政策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兰考县当前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提前报备春节期间坚持做到“非必要不返兰、非必要不离兰”的防控要求,确需返兰的请做好个人防护,并遵守以下防控事项。1.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向单位报备过的县外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在提前3天报备后,入(返)兰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向社区(村)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再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居家健康监测14天。(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指陆路、航空、水运口岸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和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口冷链食品加工企业、交通运输工具等行业从业人员)2.境外入(返)兰人员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村(社区)和单位报备,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机构完成“点对点”转运、核酸检测、健康筛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入兰后严格落实“21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结束后每7天1次)”管控措施。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21天集中隔离人员,入兰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在第一口岸城市入境且完成14天集中隔离人员,入兰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3.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辖市旅居史的入(返)兰人员,提前3天向目的地村(社区)和单位报备,入兰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做好“14天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期间进行7次核酸检测。
    二、积极配合,减少聚集活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等重点场所按照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测温、验码、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规定;图书馆、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各项防控措施。
    三、做好防护,养成良好习惯疫情仍在继续,风险就在身边,节日期间,请大家坚持做好个人防护。在人员密集场所、密闭的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时,请科学佩戴口罩。坚持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吃熟食、用公筷、常清洁等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四、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到位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的;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不配合治疗要求的;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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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6: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