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仲裁的原则为: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的特点有: 1、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来说费用也较低; 2、民(商)事纠纷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裁决更为妥当;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仲裁一般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可防止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 5、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综上所述,金融仲裁是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