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办费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摊 |
释义 | 开办费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并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是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本身没有价值,不能转让,具有集合费用的性质。 一、营业执照之前的开办费是一直用来费用的吗 开办费是指企业从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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