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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民法典中规定如何更换物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除的,应当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提供者,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可归责于业主的原因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依法续订聘用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提供者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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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