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卖人对出售的房屋状况负有如实、全面告知义务,并对出售房屋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若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已经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买受人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明知且无异议并购买房屋,则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主张维修或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避免诉累,保证买受人正常的居住生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受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