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居所地和住所地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法律上居所地和住所地有什么区别?1、指向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分为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2、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3、确认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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