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宅基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一、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