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及危害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后确实无法确定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应该只是一种例外,而不能成为公安机关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态和尚方宝剑。 (二)因人情或者利益关系为了袒护某方当事人而故意不作责任认定。对于关系案、人情案,尤其对有关系一方责任大的,做顺水人情,故意不认定责任。利益案,现在有少许的公安机关人员与律师形成了利益链条,有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律师比我们公安机关的人员早到事故现场,律师在驾驶员、受害人,交警队之间斡旋,有时候公安机关人员为了自己、律师利益最大化,故意不认定责任,个中利益读者应该清楚了。这种情况下的故意不认定责任,交通事故行政相对人要证明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比举证证明公安机关能够认定而不予认定就更难,因此,对本应认定而不作认定的,也缺乏监督制裁手段。建议立法部门完善法律相关规定,规范和限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知难而退,或迫于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压力,故意不认定责任。与其劳神费力还可能落得工作差错,倒不如敷衍塞责不予认定。现在的老百姓遇事不安正当程序处理,不管有理无理都是一哭二闹三上访,纠集亲朋好友到公安机关围堵吵闹,拉标静坐,或者直接住在公安机关里面,给公安机关以压力。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麻烦得以清静,故意不认定责任。这种做法无法有效地维护交通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加重了受害者寻求解决和获得救助的负担,更让老百姓觉得政府职能部门软弱无能,让老百姓觉得“会哭的娃娃有奶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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