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照明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过道等。那些独立于房屋珐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 (3)纳税人对原有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租赁的厂房经营房产税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