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 |
释义 | 1、关于计息积数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时,必须以计息积数的方式进行利息计算,计息积数分为定期(上年)、活期(本年)两部分。每年结出的利息自动计入上年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定期(上年)部分的计息余额,定期(上年)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三个月定期利率进行计算,活期部分按结息时人民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进行计算。 2、关于计息天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所有个人的积数按每月30天计算,不足或大于30天的等同30天计算,31日的所有账目等同于30日的账目进行计算。上年部分按全年360天进行计算。 3、关于对支取住房公积金结息的问题 (1)牵涉部分支取的,先从活期(本年)部分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定期(上年)部分扣除,所支取的不足部分在支取日期前所产生的积数应按定期(上年)进行计算,上年部分和不足部分的差额(即余额部分)仍按定期计算。 (2)同行转移时应将被转移人原活期、定期两部分的资金及积数分别转入被转移人新的账户中。 (3)销户时的利息应将其活期(本年)、定期(上年)分别按活期(本年)、定期(上年)结息的方法进行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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