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过公证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需在一年内行使。赠与财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义务性质的公益赠与不适用。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被撤销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根据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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