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子自称为分手出具“空头借据”缺乏证据被判偿还 |
释义 | 6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昆明自称只因急于与原告李娟(均为化名)分手向其出据了20万元借据,实际上未向其借取任何借款。由于被告张昆明的辩解缺乏证据证实,法院最后判决其归还原告李娟借款20万元。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被告向其出具的20万元借条,并诉称,被告2007年5月14日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在两人恋爱期间,原告要其承诺不能分手,否则就承担20万元的分手费。被告为证明其真心,故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未向其借款,后原告提出分手,并多次到其所在单位闹,其先后给予原告7.2万元予以平息事情。现原告又凭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聂某某及傅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未向原告借款,聂某某及傅某某也出庭证实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承认该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二证人证言反映被告只因恋爱而向原告出具借条,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该二证人也作证被告出具借条时未在场,其证言系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最后依据借条的真实性,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借款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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