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拇指没了几级伤残 |
释义 | 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属于六级伤残。六级:轻度智能损,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四级;截瘫双下肢肌力四级伴轻度排尿障碍;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一、法医鉴定手指伤残的标准 手指伤残最高三级,最低十级。 1、三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二、右手大母指肌健断裂能评十级工伤吗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可评六级工伤。具体伤残等级以鉴定为准,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索赔。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侧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肢体残疾四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轻度损伤,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轻度的障碍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交流和交往,能够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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