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工业用地用途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条件(1)申请人工业用地用途资格一定是土地权人或者使用权人;(2)申请工业用地用途是有时限的,土地用途批准变更之日起要在30日内申请办理;(3)办理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人需要提交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材料目录;(4)工业用地用途变更计委立项文件;(5)工业用地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6)要准备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整理委托办理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用地转让的条件是? 工业用地转让的条件: 一:当工业用地低于两年还没有开始建设,可以用以转让,并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二:工业用地都会有一份合同书,在合同书里面有约定开工的时间。开工的时间如果超过了两年,并且达到了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就可以办理转让。 三:已经完成建设并且享有征服用地等优惠政策的特殊工业用地,等缴纳了差额出让金,就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四:如果工业用地变为金融抵押用地,则不可以进行转让。 五:工业用地权属没有争议,为重要的转让条件。 工业用地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法人直接转让?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转让工业用地:1、依法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2、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当事人依法变更工业用地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领取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业用地可以通过变更法人直接转让吗?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转让工业用地:1、依法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2、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当事人依法变更工业用地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领取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业用地能否通过变更法人的方式直接转让?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转让工业用地:1、依法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2、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当事人依法变更工业用地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领取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政策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1、签订书面的工业用地转让合同;2、需转让的工业用地已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3、出让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内容由 柴云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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